德国在 20 世 70 中期以前,并没有统一处 理家事案件的家庭。 1977 年,家事法庭 2、成为地方的一局部, 家事法庭的裁判可直接上诉到高等。日本。一、德事诉讼改革相关情 (一)设置独立的家事法庭 德国直到1976年《一号改革法律》才正式确立了家事法庭制度,明确在内部设立专门家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。家事法庭分为三级。
、治安、监护以及普通民事管辖;澳大利亚、日本、葡萄牙、墨西哥等国设立有专门的家事,波兰、德国、奥、西班牙以及美国的一些州。在1976年之前,德国的序分散于地方(),区(养、抚养等)以及监护法庭(对于儿的照顾权)。基于家庭法冲突的特殊性质,德国于1976年的《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1号法律》确立了家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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